《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以下简称版纳植物园)博士后工作的管理,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版纳植物园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版纳植物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旨在吸引和培养创新型青年人才,优化科研人才队伍结构,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和发展的灵活机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人事处作为版纳植物园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全园各部门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相关工作,包括流动站的申报、建设和评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答辩和在站管理,按规定组织申报各类项目等。
第二章 合作导师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由研究员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每位合作导师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不超过5人。
有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以联合导师身份招收。
第五条 合作导师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向人事处提出招聘计划,由人事处负责发布招聘启事。
第六条 合作导师应提供相应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全面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定培养计划、指导申报各类项目,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学术思想、科研道德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进站管理
第七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二)外单位在职人员须脱产进站全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得兼职。招收人数不超过当年度进站博士后人数的20%。
(三)版纳植物园培养的博士毕业生,按国家相关政策招收。其中,植物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申请进站,不超过当年度进站博士后人数的20%。
(四)版纳植物园在职人员不得进入本单位博士后流动站。
(五)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申请办法:
(一)申请人与合作导师确定合作意向后,由人事处组织招聘面试。评议委员会应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
(二)申请人登陆“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注册,提交进站申请,并按以下情况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 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含外籍人员)需提交:
(1)博士后申请表;
(2)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3)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须在进站6个月之内提供。在华取得学位证的,需提供学信网学籍学历查阅证明);
(4)2位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的专家推荐信,其中1位须为申请人博士指导教师;
(5)博士后工作计划书;
(6)由三级医院出具的3个月以内公务员标准入职体检报告或健康体检表;
(7)国外、境外、中外合作办学获得博士学位的申请人需提交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学位认证书。
2.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需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3. 辞职从事博士后工作的,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或《辞职证明》,国家公务员辞去公职须提供《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上述材料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原则出具。
4.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同时符合博士后工作站的有关招收要求。
第九条 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合作导师需与工作站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并报人事处备案。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以工作站为主,版纳植物园科研流动站可提供必要的科研支持和学术指导。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进站有关手续,签订《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协议书》。逾期30日不办理进站手续的,取消进站资格。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进站手续的,须在规定报到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版纳植物园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
第十一条 对于特别优秀但不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进站条件的外籍申请人,由科技外事处组织9位学术委员会委员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获2/3及其以上委员同意的,可办理聘用手续,并参照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聘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版纳植物园可为其出具工作经历(所级博士后)证明。
按此方式招收的人员,全部费用由研究组承担。
第四章 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不得少于21个月。并可根据以下情况作相应调整,且在站时间一般不超过4年:
(一)因科研工作需要不能按期出站,由本人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分管园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在站工作期限。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内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总期限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组织等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3个月内,应当提交《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博士后任务书》),经合作导师审阅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核准后《博士后任务书》作为博士后项目实施、经费拨付和出站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经合作导师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当年度在站工作满9个月,须参加年度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参照编制内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云南省博士后科研基金、云南省博士后定向培养资助等科研和人才培养项目。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或基于博士后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等归版纳植物园所有,第一作者单位和通讯作者单位均必须以版纳植物园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申请单位等),应当清晰地注明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的中、英文名称。应注明“受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后研究计划资助(Funded by Postdoctoral Fellowship of Xishuangbanna Tropical Botanical Garden, CAS)”。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须遵守国家、中科院及版纳植物园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研究工作不得违背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的相关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版纳植物园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成果权益。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时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未结题的,合作导师应通过项目聘用等方式继续聘用该博士后研究人员至项目结题,版纳植物园不再提供科研补助经费。本人或合作导师不愿续聘的,按资助项目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取得优异成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优秀博士后成果奖励。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费用由合作导师项目经费或博士后科研经费补贴等项目经费支付。
在站期间出国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获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派出项目资助的,出国时间按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如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出国手续按中国科学院在职人员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进站不满3个月和出站前3个月,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经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批准,方能办理出国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一)进站6个月内无法提供博士学位证书,或博士学位证书未通过教育部或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考核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六)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七)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的;
(八)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九)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十)本人提出退站申请经批准的;
(十一)违反版纳植物园相关规定,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二)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总期限超过6年的;
(十三)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六条 对应予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版纳植物园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直接予以退站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不执行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出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考核答辩由人事处组织。评议委员会应由不少于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组成,对拟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研究成果、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评审,考核结果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联合招收的,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组成专家组。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在工作期满3个月前,向人事处提交《出站申请书》,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并提交《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和科研成果书面材料。承担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时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登陆“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填写出站信息,按要求提交出站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版纳植物园相关部门办理离园手续后,方可领取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三条 出站、退站、滞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干部人事档案、本人及家属的户籍迁出。若未按时迁出,版纳植物园按照相关规定将其退至博士生源地或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合作导师每招收1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版纳植物园提供20万元/人的科研经费补贴,首批拨付70%,进站12个月后再拨付30%。
与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版纳植物园不提供博士后科研经费补贴。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科研经费补贴主要用于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凡用该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属于版纳植物园资产,合作导师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站时间未满24个月中途退站的,博士后科研经费补贴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收回。
第七章 福利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中国籍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中国籍博士后的工资待遇原则上执行岗位绩效工资。也可申请执行20-30万元/年的协议工资(税前),其中35%由研究组经费承担。
(二)在站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享受购房补贴。
(三)请假情况按国家、地方政府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假期间应扣减的薪酬待遇按同级别岗位在编职工标准执行。
(四)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可按规定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五)可按相关规定报销进出站各一次交通费,由合作导师项目经费或博士后科研经费补贴支出。
第三十八条 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外籍博士后执行20-30万元/年的协议工资(税前),其中35%由研究组经费承担。
(二)须按照中国的相关政策纳税,购买本人及随行家属的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家属的费用自理。
(三)请假情况按国家、地方政府和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假期间应扣减的薪酬待遇按中国籍同级别岗位职工标准执行。
(四)可按相关规定报销进出站各一次交通费,由合作导师项目经费或博士后科研经费补贴支出。
第三十九条 执行协议工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年薪标准由所在研究组或合作导师提出,经党委会、园务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执行协议工资期间,不得再领取其他工资性收入。
第四十条 委托(定向)培养及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
(一)在站期间的社会保险(含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缴纳。
(二)在站期间原单位继续发放工资待遇的,根据实际发放金额补差,不再享受其他工资福利待遇。
(三)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中级岗位核发。
第四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以项目聘用方式续聘的,工资待遇与合作导师协商,不高于编制内同级别岗位职工标准。其他情况按版纳植物园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因公出差,按财务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版纳植物园提供1套流动人员公寓,参照编制内职工管理。出站后1个月内必须迁出,逾期将按有关规定收取占用费。
因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公寓的,经人事处批准可自行租房,给予1000元/月租房补贴,租房期限至版纳植物园向该博士研究人员提供流动人员公寓的当月月末止。本人自愿放弃公寓的,不发放租房补贴。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入和迁出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和迁出手续。
人事和工资关系未转到版纳植物园的,不予办理户口迁落手续。
第四十五条 版纳植物园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未成年子女入学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西热植园发人字〔2016〕97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博士+”人才培养计划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西热植园发人字〔2016〕9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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