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特别研究助理实施细则》
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特别研究助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以下简称版纳植物园)人力资源短缺与事业编制、人员经费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流动队伍建设,扩大青年科技人才储备,建立青年人才公平竞争择优机制,根据《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科发人字〔2019〕24号)和《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人字〔2019〕28号)文件精神,结合版纳植物园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别研究助理是指与版纳植物园建立聘用关系且从事科研工作的具有博士学位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招收的在站博士后人员(不包括在职博士后)和版纳植物园原“博士+”人才纳入特别研究助理管理。
第二章 聘用管理
第四条 特别研究助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按照版纳植物园项目聘用人员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博士后人员的招聘与管理按照国家、中科院、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版纳植物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版纳植物园主管领导及责任部门应加强对特别研究助理招聘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招聘过程公平公正。拟聘用的特别研究助理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特别研究助理须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及双方权责,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续签期限与之前期限一致。特别研究助理聘用期限最长不超过6年,续聘期满后,应进行流动。
特别研究助理聘用期满未纳入事业编制且确需继续聘用的,可由所在部门以项目聘用方式聘用。
第七条 特别研究助理在聘用期内不能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第八条 聘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的助理研究员,原则上应具有不少于一个聘期的特别研究助理经历,其中博士后经历(在站时间不少于2年)院内、外均可,国外博士后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第九条 聘用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已满3年的外单位事业编制科研人员,可不需要特别研究助理经历。
第十条 其他无特别研究助理经历的原则上不纳入事业编制。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不具有特别研究助理经历的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须报中国科学院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对外招聘的工程技术系列事业编制科研人员,不具有特别研究助理经历的,原则上不能转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
第十二条 版纳植物园提供特别研究助理科研启动费20万元/人,首批拨付70%,聘期过半再拨付30%;执行第二个聘期的,不再提供科研启动费。
第十三条 特别研究助理在聘期内辞职或调动工作的,科研启动费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收回。
第三章 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特别研究助理执行20-30万元/年的协议工资(税前,包含分部岗位人员的租房补贴),其中35%由研究组经费承担。年薪标准由所在研究组提出,经党委会、园务会审议批准后执行。执行协议工资期间,不得再领取其他工资性收入。
特别研究助理的基本工资按实际专业技术职务计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版纳植物园为特别研究助理投缴企业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特别研究助理聘期满被聘为编制内职工后,投缴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并按版纳植物园相关规定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 特别研究助理的工作用房、子女入学等,参照编制内职工执行。
第十七条 特别研究助理可以以版纳植物园正式职工身份申报国家、中国科学院及省部级科研项目,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可按相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晋升晋级,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基本工资计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特别研究助理可申请国家留学基金和中国科学院公派留学等项目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出国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特别研究助理的年度考核参照编制内职工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薪酬及续签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 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为吸引全球优秀博士来中国科学院从事科研工作,加强创新型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中国科学院设立“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特别研究助理可以根据中国科学院的相关要求,申报“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
第二十二条 版纳植物园根据中国科学院人事局的通知,组织各年度“中国科学院特别研究助理项目”的遴选。由不少于9位专家(其中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6位)组成遴选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获2/3及以上同意票数的,经党委会、园务会议审议,确定拟资助人选。
第二十三条 拟资助人选名单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资助的,经中国科学院人事局批准后正式入选“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
第二十四条 入选“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后,中国科学院给予60万元/人的资助,资助经费分2年下达,用于特别研究助理的薪酬发放(不重复享受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 当年度“中国科学院院长特别奖”获得者、国家“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获资助者等,直接纳入“特别研究助理资助项目”(不重复资助),不占资助名额。
第五章 后续支持与流动
第二十六条 特别研究助理聘期满后,须进行考核。通过考核且愿意留版纳植物园工作的,由党委会、园务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聘用为事业编制人员;不愿意留版纳植物园工作和未通过考核的,办理解聘手续。
第二十七条 特别研究助理聘期满纳入事业编制的,科研启动费按实际聘用岗位补差额。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中国科学院引进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可按院有关规定申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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