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我园学科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在我园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博士生”)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与要求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具有爱国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科学精神,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通过我园向中国科学院大学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我园受理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五条 我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将组织专人对学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审核意见。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 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了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先进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二)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完成本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 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掌握了本学科领域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取得的科研 成果要求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在本学科专业国内外相 关学术期刊至少公开发表(含接收)1 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论文(导师除外的第一作者)。以专利作为学位论文的科研成果,专利必须与学位论文的内容相关且专利通过审查公开。
(二)博士研究生科研成果要求:至少在相关学科领域发表Q3 以上国际期刊 1 篇或两篇中文卓越期刊(含接收)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论文(导师除外的第一作者),特殊情况由学 位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论文署名单位要求:申请学位用的科研成果(如发表论文、专著等)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其他署名单位必须包括“中国科学院 大学”(英文: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第三章 课程学习与必修环节
第九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与必修环节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国科学院大学生物与医药类别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试行)课程体系及学分要求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博士学位的课程与必修环节要求按照《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学位申请人,可以向我园 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 的学位论文五份,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均应附电子版;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已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四)学位论文中文和英文摘要电子版和纸版各 1 份;
(五)我园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受理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间:学位论文及申请材料提交研究生处的时间在毕业当年 4 月和 10 月,答辩时间在毕业当年 5 月和 11 月。学生递交申请材料逾期者答辩时间顺延半年。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评阅人,由园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评阅人。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 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 2 至 3 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应有1-2 位外单位专家;硕士专业学位论文评阅人中应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工程实践部门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一般应聘请 3 至 5 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应为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含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同行专家),其中应包含本单位专家及 1-2 位外单位同行专家。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应由我园研究生处负责送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须经研究生处保密处理后转发学位申请 人及导师,整个送审过程学位申请人及导师不得参与。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过程中,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我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再增聘 2 位评阅人进行评阅。累计有 2 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六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应参加该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 委员会主席应由我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3 至 5 位副教授、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除本单位专家外一般应有外单位专家。硕士专业学位须有一位来自企业或工程实践部门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 5 至 7 位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成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应包含本单位及 2 至 3 位外单位的专家。
第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责任心强、工作认真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或在学高年级研 究生担任。答辩秘书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并对答辩过程中答 辩委员的提问、答辩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做客观、 详细的记录。答辩秘书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除有保密要求外,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按程序公开举行。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研究生处介绍答辩委员会人 员组成情况,交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议。答辩会议程为:
(一)由研究生处介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并邀请并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二)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硕士不超过 30 分钟,博士不超过 45 分钟);
(三) 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会人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
(四)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可就学 位论文及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五)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六)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研究生处老师可列席。 其议程如下:
1. 学位申请人导师向答辩委员会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表 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2. 答辩委员会结合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达到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评议学位申请人的学 位论文是否达到所申请学位要求的学术水平;
3. 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申请人硕士 或博士学位的决议;
4. 答辩委员会成员填写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建议书, 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学位授予建议书签署姓名。
(七)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表决。未出席答辩会和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的决议。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经答辩委员会成员过半数 同意,可做出半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 改论文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 或重新答辩仍不合格者,一般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直博生申请硕士学位
(一) 硕博连读研究生转博两年后,直博生入学四年后如达不到博士研究生培养要求,无法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博士 学位论文,本人可申请终止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经导师同意, 报园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要求 申请硕士学位。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申请人须重新按照申请硕士 学位的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和相关申请材料,报各级学位 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 若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已做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的决议,申请人已获得博士毕业证书,则不能再申请硕士学位。
第七章 学位初审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处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的以下材料,一并提交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一)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学位论文评阅书;
(三)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四) 学位论文及摘要;
(五) 学位申请人用于申请学位的科研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做出拟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处按规定时间,将加盖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公章的拟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其学位电子信息报送中国科 学院大学位办公室。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五条 经学科群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 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学位决 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向中国科学院大学图书馆提交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附电子版)一份。
第二十七条 缓议学位申请
(一)缓议学位是指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对学位申请人做出暂缓学位申请的决议,并在缓议决议书中将缓议理由详细说明。
(二)硕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一年,博士学位最长缓议期限两年。缓议人员在最长缓议期限内可再次提出学位申请,再 次申请学位仅限1次,逾期按自动放弃处理。
(三)根据缓议决议要求须重新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应按学位申请及审核的程序和要求重新办理。
(四)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 过缓议再次申请学位者,须按缓议决议的要求进行逐项重点审 核,经不记名投票表决,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八条 撤销学位
对于已经授予学位,如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 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或在学位申请时确有不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经园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记名投票表决后,可做出建议撤销学位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最终裁决机构,并对撤销学位者予以 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的处理
(一)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位授予 决定做出的三个月内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二)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作为受理异议事宜的日常办事机构,须在接到申诉10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成立专家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相应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各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在做出处理决定的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逐级反馈至申诉人。
(三)申诉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时间超过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时间,则提交下一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复议认定后的结论不再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园学位评定委员会,由 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第八条 关于科研成果要求与原《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西热植园发人字〔2013〕69 号文件中相关规定(第六、第七条)交叉执行至2023 年6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