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教师坚持立德树人、积极投身教学工作,引导教师不断更新教育理念,营造重视教学和教书育人的文化氛围,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奖为“李佩教师奉献奖-教学名师奖”“李佩教师奉献奖-优秀教师奖”(以下分别简称“李佩教学名师奖”“李佩优秀教师奖”)、“唐立新教学名师奖”“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以下简称“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李佩教学名师奖”旨在树立教学典范,奖励长期在教学工作一线、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教学效果突出,人才培养理念先进,成效显著,在国内外具有一流水平的优秀教师。每次评选3名(其中文科类专业最多1名)。
第四条 “唐立新教学名师奖”旨在表彰典型,奖励热爱教育教学,注重提升教学改革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扎实教学功底和较高学术造诣的优秀教师。每次评选10名。
第五条 “李佩优秀教师奖”旨在奖励积极投身教学工作,努力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教学效果好,在教学过程中起到带头作用的优秀教师。每次评选20名。
第六条 “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旨在奖励在教学工作中积极承担教学任务,深化教学改革,注重科教融合,教学效果好,取得优异成绩的优秀教师。每次评选100名。
第二章 条 件
第七条 “李佩教学名师奖”和“唐立新教学名师奖”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与相应要求。
(一)名师奖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高等教育事业,符合“四有”好老师和“四个引路人”标准;坚持立德树人,潜心教书育人,重视青年教师培养与教学团队建设,为学校人才培养做出重大贡献;
2.长期投身在学校本科生教学或研究生教学一线,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授课教师;
3.教育理念与时俱进,能将思想政治教育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教学方法先进,能将信息技术和教育教学紧密融合,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同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一流水平,示范作用明显;
4.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创造性开展教学活动,取得标志性教学成果,在课程思政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团队建设和青年教师的培养方面具有指导和引领作用;
5.坚持以科研促教学,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高水平的科研能力,科研成果的学术意义或社会服务效益重大,科教融合成效显著。
(二)“李佩教学名师奖”评选要求
1.依据教务系统数据,候选人应有10学年及以上的授课经历,目前仍从事教学工作,且近3学年连续授课(非讲座类)的平均实际学时不少于50学时/学年;
2.或经与教师本人确认,各单位可证明候选人在本单位具有20学年及以上的授课经历,近5学年至少有3学年授课(非讲座类),则不受上一条条件限制。
(三)“唐立新教学名师奖”评选要求
1.依据教务系统数据,候选人应有8学年及以上的授课经历,目前仍从事教学工作,且近5学年内至少有3学年授课(非讲座类),授课学年内平均实际学时不少于40学时/学年;
2.或经与教师本人确认,各单位可证明候选人在本单位具有15学年及以上的授课经历,近5学年至少有3学年授课(非讲座类),则不受上一条条件限制;
3.已推荐至当年度学校“唐立新教育发展基金”所设其它奖项的候选人不得重复推荐。
第八条 “李佩优秀教师奖”和“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与相应要求。
(一)优秀教师奖基本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岗,为人师表,教风端正,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2.须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念,努力从事教学建设和改革,在课程思政建设、教学方法创新、教材建设等方面富有成效,能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引导学生自主学习;
4.重视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教学风格独特,教学效果优异,得到同行专家一致认可,深受学生好评;
5.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坚持科研与教学齐头并进,能够将最新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
(二)“李佩优秀教师奖”评选要求
1.应为长期投身在学校本科生教学或研究生教学一线的授课教师;
2.依据教务系统数据,候选人应有5学年及以上的授课经历,目前仍从事教学工作,且近5学年至少有3学年授课(非讲座类),授课学年内平均实际学时不少于25学时/学年。
(三)“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评选要求
1.应为长期投身在学校研究生教学一线的授课教师;
2.依据教务系统中的教学信息,候选人应有5学年及以上的授课经历,目前仍从事教学工作,且近5学年须至少有3学年授课(非讲座类),每学年至少有一门课程的实际授课学时不少于该课程总学时的1/4。
第九条 同一候选人在评奖年度只可申报一个教师奖,且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奖项。曾获得上述奖项的候选人,从最近一次获奖年度起,须间隔不少于2年方可申报“唐立新教学名师奖”“李佩优秀教师奖”“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间隔不少于4年方可申报“李佩教学名师奖”。
第十条 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术诚信不端的教师不得推荐至各类奖项。
第十一条 出现过教学事故的教师,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推荐至各类教师奖项。
第三章 评 选
第十二条 奖项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严格筛选、奖励优秀,宁缺毋滥。
第十三条 各单位需综合考察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师德师风、教学及科研情况,由教学委员会负责遴选推荐各奖项候选人,并给出推荐意见,统一将结果在推荐单位网站主页上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送教务部。
第十四条 教务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校级评审。评委严格按照各奖项的评审标准,分别对“李佩教学名师奖”“唐立新教学名师奖”“李佩优秀教师奖”“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进行独立评审,专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独立表决,获得“同意”票数达到与会专家人数的1/2及以上者视为通过,在限定名额内,分别按照得票数高低排序,确定拟获奖教师名单。教务部将拟获奖教师名单在学校网站主页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教务部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获奖名单,正式公布获奖名单。
第十六条 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专家评审委员会可酌情提出建议方案。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已推荐的奖项个人须回避,不得参加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推荐、评奖程序,自觉维护奖项的权威和声誉,不得对外泄露评奖情况和评奖意见。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八条 学校为“李佩教学名师奖”“唐立新教学名师奖”“李佩优秀教师奖”“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获奖教师分别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为获奖者发放一次性奖金,奖励金额(税前)为“李佩教学名师奖”10万元/人,“唐立新教学名师奖”5万元/人,“李佩优秀教师奖”2万元/人,“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0.5万元/人。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各类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优先推荐参评国家级教学名师、北京市优秀教师等奖项。
第二十条 获奖教师应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积极参与学校和各培养单位的教学发展和评价工作,对中青年教师在课程教学和教学改革研究等方面进行培养指导,促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评审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拟获奖教师存在违法违纪、师风不正或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应以书面方式向教务部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在推荐单位初选结果公示期内,若接到异议反馈,推荐单位须组成不少于3人的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结果提请本单位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教务部接到异议反馈,须同相关推荐单位开展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组织召开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会议,对有异议的拟获奖教师进行复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自推荐单位、教务部接到异议之日起,10日内仍未处理完异议事项的拟获奖教师不得列入拟推荐获奖教师名单。
第二十五条 已获奖教师如有违法违纪、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荣誉证书,追回所发奖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的教师奖奖金由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优秀教师奖”评选办法》(校发教字〔2020〕74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唐立新教学名师奖”评选办法》(校发教字〔2020〕72号)、《中国科学院大学“李佩教师奉献奖”评选办法》(校发教字〔2020〕150号)同时废止。